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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企业注册处的职责

 

负责组织或参与制订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局受理的内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核发营业执照;指导、监督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企业登记人员职业道德

 

坚 持 原 则,依法 登 记;  秉 公 办 事,不谋 私 利;

急 人 所 急,又好 又 快;  热 情 服 务,百问 不 烦。

 

企业注册处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 、不准让登记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 、不准接受登记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 、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登记对象的财物;

4 、不准赊欠登记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 、不准索取或借用登记对象的钱款,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 、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 、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登记费和其他规费;

8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由登记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 、不准违反规定用登记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 、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 、不准办人情照,收人情费;

13 、不准接受企业登记代办机构、企业登记代办人员的吃请和收受钱物;

14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登记对象;

15、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注册登记人员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对简易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受理员行使受理、决定权,并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受理员应当场受理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但所欠缺的为非法定材料的,受理员可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日内补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5日后经通知仍未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通知书》。

3、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再次申请的,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接待并按规定受理,不得提出新的要求,确实由于第一次遗漏告知的,应出具《收到材料凭据》。首办责任人当天不坐岗的,由同一窗口受理员负责接待,同样按以上要求操作。

第八条对简易登记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一审一核制,由受理员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核员作出决定。

受理员在收取材料后,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输入,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核员,属于开业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对重大、疑难的登记注册问题,按照《企业注册处注登记问题案审制》予以执行。

 

企业注册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注册登记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处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或经授权实际履行了工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讲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明知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程序,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五)不在办公场所或者红盾网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八)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一)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十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承担责任:

(一)受理人员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受理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疏忽大意,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受理人员不按审核人员的意见行使行政执法权,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受理人员不报请审核人员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受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员采纳受理人员的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核人员、受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前款中因受理人员的过失致使审核人员失误,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受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员改变受理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发生的,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审核人员未经受理人员拟办,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注册处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领导成员个人责任的,由主持作出该决定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以及未发表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受理人员,是指具体承办注册登记受理、初审的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指具体作出决定的注册登记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追究注册登记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调离注册登记岗位;

(六)通报局监察室、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对注册登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通报局监察室、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被认定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五)拒绝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部分过错造成的;

(三)处室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导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发生,能够证明讨论时曾经提出部分不同意见的;

(四)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的;

(三)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处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导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发生,能够证明讨论时曾经提出不同意见的;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明确、存在冲突或者客观上难以执行,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留证据除外;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八)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第十七条重大过错行政行为被确认后,处室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处室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申诉。

 

 

企业注册处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管理工作,保证注册登记窗口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服务热情、工作高效,维护我局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根据《广州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窗口设置、职责和审批权限

窗口工作人员须爱岗敬业,全心全意服务市民大众,努力做到方便快捷、热情周到。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责任制。

(一)窗口设置。按照注册登记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发照、名称查询审核、内资登记受理、发表咨询(国企改制预约)、电脑自助查询等窗口。

(二)工作职责。负责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三)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工商局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注册登记层级管理权限》等的要求,杜绝越权审批、延时审批等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要求,坚持“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工作原则,努力打造具有热情服务态度、严明工作纪律、熟练业务技能、廉洁工作作风的窗口队伍,不断提高窗口的综合服务水平,争创一流窗口,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力争实现窗口服务零投诉。

三、工作程序

(一)业务操作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材料》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登记做到政策规范、程序规范、口径一致。

(二)许可程序

1、审查。受理人员收到登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

3、决定。核准员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许可时限

l 、法定时间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申请开业(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申请注销登记的,15日内作出核准注销或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2 、便民时间为:企业名称预先申请如在可立即审核范围内的,名称审核登记立等可取,如需上报的,则10个工作日,开业(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遗失补领执照10个工作日(自公告后起计算)、注销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政务公开

公示内容: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和职责;公开登记范围、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办理期限;公开各类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公开工作时间、工作守则和纪律;公开政策规定;公开投诉部门、投诉电话等;制作各类企业登记注册指南;放置申请表格填写样本。将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公众明示,并提供办事指南。

五、服务规范

(一)准时上岗。上岗时间为:早上9:00分—12:00分,下午13:00分—17:00分,不得迟到、早退。各窗口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位,上岗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向当值处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得离开;

(二)严守坐岗纪律。当天在窗口工作的人员未经处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因工作需要调换的,应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服从当值处领导的指挥;被投诉时应接受当值处领导的处理;上岗期间不得闲谈、闲逛、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三)着装整齐。凡上岗人员应按季节着装,仪表端庄、大方、文明,佩戴工号章、领带,领花应整齐对称,夏季着装,应将衬衣束在长裤(裙)内;

(四)保持克制。工作中发生问题时要发生问题要妥善处理或请示领导,不得当场指责或争吵;

(四)规范操作。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材料,不得擅自设置程序、擅自改变有关做法与规定;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规定;

(六)使用文明用语。

1、窗口工作人员首问应当运用普通话,耐心接待每一位办事人员,对每位办事人员的咨询实行首问接待,必须热情、耐心、准确。解释规范,用语文明、态度诚恳,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损害形象的语言。

2、来电咨询,应当做到铃响三声必定有人接听,应使用“请”、“谢谢”等礼貌用语,并用规范用语耐心解答来电咨询。

(八)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服务结束后,起立请办事人员为本次服务作出评价。

(九)保持岗位清洁。窗口物件摆放规范整齐,柜面无零乱杂物,与工作无关的材料不得摆放于窗口,不得堆放私人物品,营造和谐、简洁的工作环境。每天离开岗位前应收拾文件,保持桌面整洁,关闭办公电器。

六、责任追究

群众对窗口注册登记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按照《对广州市工商局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广州市工商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企业注册处行政执法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企业注册处首问责任制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首问责任人员: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第一次受理咨询、申请事项的人员、均属首问责任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员的职责:对咨询及受理事项进行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同时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解答问题必须一次说清,对回答的问题必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交待事项必须有据、清楚、完整。

属于本部门职责,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责任不明确的,首问人应当负责了解对方需办理的事项,做好适当的解说工作,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办理事项不属注册处业务范围的,首问人必须给予耐心说明,并将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告知询问人。

三、责任人员的接待方式:接待必须明示责任人员的姓名、工号。做到热情周到,谈吐有礼有节。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企业注册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企业注册处首办责任制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首办责任人员: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第一个被询问的,询问事项属职责范围内业务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

二、首办责任人员的职责:在审阅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时,注册登记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对外承诺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通知书》。

三、责任人员的接待方式:接待必须明示责任人员的姓名、工号。做到热情周到,谈吐有礼有节。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企业注册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企业注册处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工作人员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二、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职责:

1、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5、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三、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接待方式:接待必须明示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员的姓名、工号。做到热情周到,谈吐有礼有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企业注册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企业注册处同岗替代制度

 

   一、为保证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二、同岗替代的原则:当原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岗提供行政服务时,为确保履行行政服务效能,将相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换置缺员岗上履行职责,为民服务。

三、同岗替代人员的条件:必须是熟悉岗位业务,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本局在各岗位设置“A”“B” 工作人员制,确保同岗替代工作人员到位,并能正常履行行政服务工作效能。

四、同岗替代人员工作要求:替代人员必须履行原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承担首问责任,完成岗位咨询、受理、办结事项。

五、同岗替代人员的问责:按照同岗责任人员的职责、接待方式、仪表要求和问责责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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